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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桂北市监处罚〔 2025 〕 182 号

桂北市监处罚〔 2025 〕 182 号

桂北市监处罚〔2025〕182号
2025-12-19

桂北市监处罚〔2025〕182号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 书

桂北市监处罚〔 2025 〕 182 号

当事人: 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MA5Q5P8497

住所(住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江苏路 69号万豪名苑1幢01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陆柳美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09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北银检检建受[2024]4号),建议对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等方式依法对该案进行调查。

查明一,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Q5P8497,法定代表人为陆柳美,2020年12月16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

查明二,2022年3月29日,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士坡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查明三,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提供材料显示,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无社会参保信息、自 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 存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等信息。

经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广西隆捷盈商贸有限公司等 2家公司的提示性公告》,在公示期间无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北银检检建受[2024]4号);

二、《私营企业注册信息(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 1份;

三、《询问笔录》 1份;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桂0503刑初55号》复印件1份;

五、《无参保情况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1份;

六、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广西隆捷盈商贸有限公司等 2家公司的提示性公告》截图1份。

本局 于 2025年 12 月 1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 2025〕 185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根据本局调查所查证的事实,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北海国燃能源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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